合肥地下管线管理将有法可依 严格限制道路挖掘,既有地下管线区域施工要签“保护书”

合肥晚报 2019-02-22 09:24 大字

好消息,合肥地下管线管理有法可依。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严格限制道路挖掘

城市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称为城市“生命线”。

《条例》要求市规划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同步建设,新建管线应当入地铺设,逐步将其他镇和农村的地下管线纳入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严格限制道路的挖掘。”《条例》明确,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道路挖掘等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或者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或者批准。

为了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减少破坏性挖掘,《条例》要求,暂缓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新建管线应当入地铺设;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同步铺设管线示踪标志或者标识。

另外,《条例》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审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规划核实和档案移交等手续。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将逐步推进在城市道路统一建设用于铺设地下管线的地下管道、综合管廊等设施,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道路既有地下管线区域施工前签“保护书”

对于既有地下管线,如何保护?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相关区域的既有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后进行工程设计;未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不得组织工程设计和施工。

既有地下管线分布复杂或者现状资料不符合地下管线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探测经费纳入工程相关费用。探测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依附于道路建设的,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擅自压占、挪移、损坏、接驳等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

建立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为提高地下管线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理能力,《条例》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并且,按照数据同源、共享校核、及时更新的原则,对各类地下管线的空间信息、周边环境信息、维护记录等数据统一进行收集、录入、分析、入库,并逐步充实地质环境、桥梁基础、人防设施、轨道交通等相关数据,形成全面、真实、完整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数据库。

《条例》明确,合肥市还将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同步更新机制,实行各类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制度,通过标准化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保障地下管线信息要素同步更新。地下管线出现故障或者遭受外力破坏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管线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对权属不明、废弃或者缺漏的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并同步更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道路地形图及其地面建筑三维模型等信息。

逐步开展对老旧小区地下管线的改造

老旧小区地下管线如何保护?《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对老旧小区地下管线的改造。地下管线权属不明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改造。

《条例》要求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督促管线单位开展或者配合开展老旧地下管线升级改造工作。

此外,《条例》明确要求引导社会参与,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地下管线安全和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若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汪菲菲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黎静/文 王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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