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书
文号:合包卫医催〔2019〕1号
李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104174093) :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18年 8 月 14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合包卫医罚〔2018〕27号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 至本机关开具“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款 90000 元、加处罚款 90000 元缴至银行。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 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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