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机上装设备偷信息他伙同别人诈骗获缓刑
本报讯花高价购买窃取银行卡信息设备,安装在银行ATM机上,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后将银行卡信息、密码发给出货人,骗取两名受害人银行卡内现金共计26881.91元。1月29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无业人员费某伙同徐某恒(另案处理),从河北省唐山市花6000元购买盗窃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用于实施信用卡诈骗。2018年4月初的一天,费某伙同徐某恒至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附近一家银行,将用于盗窃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安装在ATM取款机上。受害人朱女士到银行取款,随即银行卡信息和取款密码被盗取。费某等人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发给出货人(姓名不详,未归案)。出货人从朱女士银行卡内取出现金16889.91元,后三人按比例进行分赃。
2018年3月28日,费某伙同徐某恒至合肥市滨湖区长沙路与天山路交口附近一家银行,采取相同手段,盗取受害人陈女士的银行卡信息和取款密码。费某等人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发给出货人。出货人从陈女士的银行卡内取出现金9992元,后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赃。两名受害人发现银行卡内钱被取走,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案件尚未侦破,两名受害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后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2018年9月5日,公安民警将费某抓获。审理中,费某家属代为退赔涉案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诈骗,计26881.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费某已退缴全部涉案数额,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杨联文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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