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邻还需多“近情”莫让琐事闹“是非”

新安晚报 2019-01-28 11:12 大字

前些天,福建发生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未遂案,致多人受伤,引人深思。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在现代高楼社会里,关门闭户是常态,缺少沟通和人情往来,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往往能成为邻里产生矛盾纠纷的导火索。近日,记者梳理了安徽省近几年“相邻关系纠纷”类案件,邀请法官为咫尺之间的邻居如何和谐相处出谋划策。

案例1

楼上私搭阳光房楼下业主不答应

裁判结果 被告拆除违章搭建物,恢复原状

合肥市民小林和小李都在合肥望江西路某小区购买了房屋。两人房屋相邻,小林住楼上,小李住楼下。

2015年4月,拿到房子后,小林开始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小林在南阳台外自行搭建了一个钢结构玻璃房,也就是“阳光房”。这引起楼下小李的不悦,认为小林未经自己许可,改变楼宇原有设计,私封南阳台,严重影响自己房屋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小李将此事反映给了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对小林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小林置之不理。

小李遂将小林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拆除“阳光房”,恢复原状。

小林在法庭上辩称,自家房屋与楼下南面相邻部分的空中花园是开发商免费赠送的面积,并承诺在不影响楼宇外观及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搭建“阳光房”。装修期间,自己和妻子也多次与小李及其家人沟通,但对方始终反对。搭建阳光房是考虑到居住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且阳光房搭建在双方交界线以上,没有侵占小李家的空间。另外,小区楼栋里几乎所有错层都进行了阳台封闭和搭建。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小林作为高层建筑的业主,其擅自在阳台外搭建“阳光房”,未经有关部门允许,属于违章搭建行为,该行为直接影响小李房屋的居住使用,故小李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据此,法院判决小林十日内自行拆除南阳台处的违章搭建物,恢复原状。

案例2

一楼商铺开饭店楼上业主烦油烟

裁判结果停止开设饭店,承诺不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

张贤家在合肥蜀山区某小区。他家所在的那栋楼只有一楼是商铺,二楼及以上全部为住宅,所以商铺设计和建设时,并没有排烟和排污管道,且禁止从事餐馆经营。在交房时,物业公司也明确告知一楼商铺禁止开设餐饮店。

但2013年收房后,一楼业主将商铺出租给汪明用于开饭店。汪明承租后,在没有工商及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手续下,开办了一家农家土菜馆,并自行在商铺南面墙的窗户上安装排烟管道和排气扇。经营时,菜馆所产生的油烟和噪音也没有经任何处理,全部排放到了小区内。

张贤和邻居们住在商铺楼上,每天承受着油烟和噪音的折磨。窗户上沾满了油烟污垢,住户们长年不敢开窗通风,家中充满油烟味,排气扇发出的噪音一直持续到凌晨。“经常半夜吵得不能睡觉。”张贤说,他和邻居多次投诉反映,但一直未果,后将饭店主人及商铺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饭店的非法经营行为。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在审理这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过程中,经双方同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汪明停止在一楼商铺开设饭店(在外加工好仅在该处销售不产生油烟和噪音的除外,但需证照齐全),同时拆除开饭店所用的抽油烟机和排烟管道,并停止排放油烟和制造噪音。商铺业主承诺不再将商铺租赁给他人从事餐饮经营。

案例3

楼下私自搭雨棚楼上老邻居起诉

裁判结果 楼下居民拆除私自搭建的雨棚

马鞍山市的陶大妈和颜大妈是多年的老邻居,两人关系相处得一直不错,但因为一个雨棚,两家人闹翻了。

原来,2017年7月,颜大妈在阳台上私自搭建了一个雨棚,而这个雨棚恰好位于陶大妈家卧室和客厅窗户的下方。陶大妈认为,颜家人违章搭建的雨棚容易存垃圾,滋生细菌等有害物质,不卫生也不美观,会影响自己的身心健康。而下雨天时,雨水滴滴答答地落在雨棚上,也会产生噪音,影响夜间睡眠质量。陶大妈晾晒衣被时,会时不时地触碰到雨棚,将衣服弄脏了。

陶大妈曾与颜家人商量,但对方不愿意拆除。多次协调未果,陶大妈只得将颜大妈告上了法庭。

颜大妈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搭设雨棚是从安全角度考虑,防止楼上高空抛物,也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进行了整改,雨棚并没有影响到陶大妈的生活。

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认为,颜大妈辩称为了保护自身出入安全等原因才搭建了雨棚,但该雨棚正处于陶大妈家卧室和客厅窗户下方,不但有碍美观,也对其日常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另外,该雨棚依附于楼层外墙搭建,改变了原房屋规划,未征得相关部门和其他业主的同意。综上,判决颜大妈拆除自行搭建的雨棚。

案例4

空调外机挨着窗邻居不堪噪音扰

裁判结果 被告拆除安装在南阳台西侧的空调外机

汪燕和刘丽都是宣城本地人。两人住在宣州区一小区的二楼。两家仅一墙之隔,汪燕家的卧室窗户与刘丽家南阳台西侧相邻。

2018年,刘丽家买了一台新的柜式空调,便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了南阳台西侧。这让汪燕一家感到不舒服。原来,刘丽家的空调外机距离汪燕家房间窗户只有0.2米,出风口与汪燕家客厅阳台只隔了2.1米。

汪燕认为,空调外机产生的噪音、高温,直接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多次与刘丽交涉此事,但对方拒绝调解。汪燕遂将刘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拆除南阳台上的空调外机。

刘丽辩称,空调外机装在自己家,外机也符合国家标准,且小区里的空调都是这样安装的,空调也不是24小时开,没对着汪燕家的窗户,不会影响她家的日常生活。

宣城市宣州区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刘丽家的空调外机与原告汪燕家客厅阳台、窗户之间的距离均小于国家空调安装标准中规定的最短距离,即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米的规定,空调工作时排出的废气和产生的噪音影响汪燕家的正常生活,损害了相邻住户的合法权益,被告辩解不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判决刘丽拆除安装在南阳台西侧的空调外机。(以上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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