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售出,不能退换?市监部门:符合相关规定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01-15 11:48 大字

[摘要]市监部门:符合相关规定

■ 本报记者陆杨

合肥市经开区高刘社区农民刘先生近日到当地一家药房购买某品牌的非处方类冲剂,回家后却发现买错了药。随后,刘先生便来到药房要求换药,但遭到了拒绝。

“药店说,药品售出,一律不允许退换。这不是霸王条款吗? ”日前,刘先生向本报记者咨询道,“我刚买不到半小时呀,而且药品包装完好,为何不让我退呢? ”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了解到,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他质疑,药店不让退货属于违法行为。

接到刘先生反映后,记者就此咨询了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督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实施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药品在被消费者买回家后,家里的环境、温度不一定适合药物存放,被消费者退回的药物不能保证与售出时的状态完全一样,会影响再次销售。

“即便只买回去半小时,也没有人能保证药品没被换过。 ”上述工作人员介绍,药品事关生命健康,药店方面无法保证消费者退回的药品百分百安全,“如果把没有保障的药品二次销售给其他消费者,最终侵害的还是消费者权益。 ”

市场监督部门提醒,除了是有明确质量问题、过期药品或被国家停售和召回的药品,一般药店都不允许退换。因此,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前应根据自己症状,慎重考虑选择药品。药店方面也应尽到义务,给予消费者药品的相关情况介绍,以及相关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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