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讨债作恶,12人同堂受审
本报讯昨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窦某明、张某某、窦某所等1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一案。本次庭审预计持续两天时间。
合肥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4月以来,被告人窦某明成立公司,先后拉拢、网罗近亲属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为谋取更多非法收入,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窦某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某某、窦某所、岳某、窦某梅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胡某某、窦某宪、石某某、李某、龙某、张某、童某某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近40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某明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他人财物共计9509147.93元(其中2608399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通过滋扰、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256500元(其中6万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纠集组织成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对该组织成员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窦某明另参与其他诈骗犯罪,涉案金额400万元(未遂)。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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