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伤人不局限“扑咬抓”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民庭法官占峰表示,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动物对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比如挑逗、惊吓和投打等,其可以不承担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确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表现形式不一而定。很多人认为,动物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常常局限于实施了扑、咬、抓等攻击动作,但在法律上常常会根据当时的背景环境和当事人的具体状况来判断归责,比如由于狗吠叫使受害人在“受到惊吓”的情况下摔倒或诱发疾病等,而产生的其他形式的损害结果也包括在内。
此外,如果市民遇到此类侵权事件,首先要确认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是哪只宠物狗或其它动物,最好拍照留下证据;其次走访或查找动物是谁家的,找到责任人;再次私下协商或者报警处理,看能否达成调解;调解不成,最后,就是固定好证据,走司法程序。
张昭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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