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掌控12家“套路贷”公司
2018年以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共受理7起“套路贷”案件,综观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危害巨大的“套路贷”每每让借款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其中,9月21日,该院批准逮捕的陈某、聂某、孙某等17人涉嫌诈骗罪一案就非常典型。
一人控制12家公司
2008年2月21日,陈某成立合肥中皖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皖中元公司),从事二手房交易咨询活动。在从事房产交易的过程中,陈某发现发放高利贷能够攫取巨额利益。自2013年始,陈某与妻子聂某笼络一伙人,并于2014年3月31日起,陈某使用自己或者亲信的名义相继成立安徽一品点贷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全球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或服务部,专门从事“套路贷”,骗取借款人钱财,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
陈某让业务员以发放小额贷款为名,在街头、网络上发布贷款小广告,吸引需要贷款的客户。等客户上门后,便利用借款方的优势地位,强迫或诱骗借款人签订空白的借款合同、收条、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书等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后期肆意填写合同内容,虚增债务。之后采用言语威胁、胶水封门、殴打、喷漆、堵锁眼、限制人身自由、强行霸占出租房屋等暴力及软暴力手段讨要非法债务,或霸占受害人财产,并通过虚假诉讼手段将霸占财产的行为合法化。
该团伙内部组织结构清晰、内部分工明确。其中陈某作为领导者,负责该团伙的全部事务,聂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下设财务部、清算部、风控部、法务部等部门。
据陈某交代,他通过“套路贷”诈骗所得钱财都用在合肥买房子了。从2014年开始做小额贷款至今,在合肥一共购置了3套房产;另外,还通过“套路贷”,过户霸占或低价购买了别人6套房产。
空白合同掠夺房产
2016年7月至今,陈某名下公司收入流水高达9000万元。自2013年8月以来,陈某及其团伙通过“套路贷”方式诈骗受害人高达32人。其中,受害人葛全刚(化名)无疑是财产损失最大的,其名下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因“套路贷”受骗变卖,用于还债。
2014年7月,葛全刚因急需资金向陈某等人贷款,并以其名下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向该公司贷款3万元。在陈某的授意下,其手下业务员以公司规定为由,诱骗葛全刚签署了大量空白的借条、房屋买卖合同、房租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文书。随后以需要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名义扣除了7000元的费用,葛全刚实际到手金额为2.3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0%(按照3万元计算)。借款后,葛全刚无力还款,陈某又授意该业务员让其签署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用于平账,后期又使用同样的手段让葛全刚陆续签署了3张分别为3万、2万、1万元的借条进行平账。2016年上半年,由于累计的虚增债务葛全刚无法正常履行,陈某又授意下属业务员将受害人葛全刚的债务累计到了13万元,并重新签署了贷款合同,同时安排下属带葛全刚将其名下的房屋到公证处进行委托买卖公证,为非法霸占其房产做法律准备。公证完成以后,中皖中元公司将该房屋的银行贷款还清,并给予葛全刚设置了70万元的贷款债务,同时以垫付资金、手续费和偿还前期债务为由扣除了55万元,将剩余15万通过汇款方式转入葛全刚账户。
债台高筑,葛全刚根本无力偿还,2016年下半年,陈某安排手下雷某将葛全刚带到另一家贷款公司王某那里,该公司以其抵押给中皖中元公司的房产贷款85万元用于平账,王某扣除前两个月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后,将剩余的77.25万元中的70万元打给了陈某、4.25万元服务费给了雷某,剩下的3万元给了务费给了雷某,剩下的3万元给了葛全刚,支付完上述款项后,陈某告诉葛全刚还欠5万元利息钱。2018上半年,葛全刚又欲向陈某借款1万元,但是被告知必须将前期的5万元利息还上才可以贷款。迫于资金的压力,葛全刚被迫答应陈某的要求,在没有任何借款事实的情况下,被费某诱骗打了2张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6万元的借条。由于后期被多家公司逼债,葛全刚无力偿还债务,于是费某用之前签署的两张共计9万元的借条起诉葛全刚偿还9万元。后期葛全刚的房屋被变卖,被陈某敲诈了14万才完全了结了债务。至此,葛全刚名下价值100万元的房产被诈骗。
陈某等人“套路贷”恶行累累,直到2018年7月23日,其中一名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才于8月30日前将陈某、聂某等一众涉案人员24人抓获归案,经审查,其中两人还受过刑事处罚。
擦亮慧眼拒绝套路
通过研究包括上述案例在内的7起“套路贷”案件,检察官发现,“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掺杂着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非法索款手段,其中不乏“黑恶势力”人员参与。但是“套路贷”到底存在哪些套路呢?简单归纳无非为以下4步:
第一步,签订“阴阳合同”。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或“空白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而这类“阴阳合同”金额远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超出部分以保证金、手续费为由抽走,被害人只能拿到实际借款金额,有的甚至低于借款额。
第二步,制造虚假转账。签订“阴阳合同”后,犯罪团伙带领受害人到银行按照虚高金额转账,形成转账记录后,立即要求受害人取款归还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部分,制造出虚假的银行流水凭证,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同时为以后虚假诉讼提供证据。
第三步,借新款还旧债。犯罪团伙往往故意制造违约陷阱,要求受害人短期内快速还款,使受害人难以正常还款,从而认定其违约,要求其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又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第四步,非法霸占财产。犯罪团伙软硬兼施,以骚扰家人、非法拘禁、刷漆泼粪、强迫卖淫等方式催讨债款,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民众,当前“套路贷”现象盛行,“套路”手法多样,方式层出不穷,借款人对于各种形式的“借款”项目,均应持慎重态度,只有从自身做起,方能避免被套。刘瑶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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