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傍名牌” 合肥中院首次主动强制更名

安徽法制报 2018-11-12 10:36 大字

[摘要]合肥中院首次主动强制更名

本报讯 利用知名企业、知名商标的美誉度,在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上“打擦边球”“傍名牌”,面对法院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企业拒不主动向工商机关申请更名。11月7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助下,依法将一家侵权企业的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强制变更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外公示,该案成为安徽省强制变更企业名称的第一个案例。

去年,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农业集团”),发现远在安徽合肥,注册了一家名为史丹利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种子公司”)的企业。因行业相近,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史丹利农业集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史丹利种子公司诉至合肥中院。

去年10月,合肥中院判令史丹利种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史丹利”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史丹利”文字,并赔偿史丹利农业集团各项损失15万元。史丹利种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史丹利种子公司始终未到工商局变更企业名称。今年8月7日,史丹利农业集团向合肥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史丹利种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金融类财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自然不具备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的条件。

合肥中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然而,被执行人却多次通过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方法,要求法院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过分析,法院认为强制更名是唯一能够采取的执行措施。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是依申请的行为,被执行人不主动申请改名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强制更名措施,在安徽省尚无成功案例。一时间,执行陷入僵局。

合肥中院主动上门与合肥市工商局对接,提出强制变更史丹利种子公司名称的设想,并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合肥市工商局第一时间向安徽省工商局汇报,省工商局高度重视,认为此案的妥善解决,对打击不正当竞争,对营造安徽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将产生深远影响。省工商局随即依据去年4月19日《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广州、深圳等先试地区的经验,很快对合肥市工商局的请求做出答复,同意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将“史丹利种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外公示,并很快在系统中进行了修改。如今打开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再也看不到“史丹利种子有限公司”这一名字了。 (周如洋记者唐欢)

●相关链接:

《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要求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中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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