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下钓鱼引发触电事故 个人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
2014年9月6日,李某与朋友一起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一鱼塘钓鱼,收竿时碰到高压线,钓鱼者被电击伤,造成多个脚趾手指截除。为此,伤者将供电公司、用电单位以及鱼塘的承包人告上法院,要求三方进行赔偿。
经核实,涉案高压线实际使用人是安徽某公司。法院认为,李某知道在高压线下垂钓存在安全风险而仍然为之,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酌定李某对其触电损害的发生承担90%的责任。合肥供电公司既不是涉案高压线的所有人,也不是实际使用人,且涉案高压线的架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包河区法院判决,安徽某公司赔偿李强各项经济损失66083.1元。李某不满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合肥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原国家经贸委在《国家经贸委关于触电事故有关事故的复函》中明确:“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属于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的行为。”
马鞍山市电保办国网马鞍山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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