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门口摔伤物业被判担责五成

新安晚报 2018-09-29 10:58 大字

本报讯业主在小区内行走,若不慎摔倒,物业是否需要担责?日前,合肥市中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担责五成,赔偿摔伤者医疗费损失4615元。

据了解,2016年11月23日下午,原告付大爷行走至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门前公共活动区域时,因雨雪天气,不慎滑倒摔伤。随后,付大爷被送往安徽省二院就医,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事后,付大爷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在物业管辖的公共区域摔倒,要求物业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6173.65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对付大爷的人身损害结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判物业公司赔偿付大爷医疗费损失461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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