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对“黑头车”罚款金额或将大幅缩减 拟从罚款3万~10万,降到罚款5千~2万
《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于2013年5月2日合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超过5个年头。在实施过程中,对开“黑头车”行为的罚款金额经常远高于被查处车辆的实际价值,这就容易导致涉嫌违法的人员宁可不要车了也不会去交罚款的现象出现。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合肥市拟对该规定进行修改,修改草案已经公布。
违法招揽乘客三个部门都能查处了
目前的规定中明确:“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等重点区域车辆客运的巡查整治。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客运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保全或者收集现场证据材料,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草案中修改为:“ 交通、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等重点区域车辆客运的巡查整治,依法查处违法招揽乘客的行为。”
这也意味,今后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都可以对违法招揽乘客的行为进行查处。
吆喝、举牌等揽客方式均被禁止
草案规定,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道路、公共场所等划定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候客,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候客区域内停靠、候客。
禁止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人员在机场、车站、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招揽乘客。
此外,“在机场、车站、港口、医院、商业网点、旅游集散点以及道路等公共场所,以叫喊、推拉、举牌、拦截、跟随等方式招揽乘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相比于目前实施的规定来说,多了个改正的机会。
“黑头车”罚款金额大幅缩减
目前,规定中明确“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修改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这也意味着“黑头车”的罚款金额由三万元至十万元,减少到五千元至两万元。
暂扣的车辆 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
草案还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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