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将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安徽日报 2018-09-13 10:27 大字

◎ 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保

◎ 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可达30万元/人

◎ 2018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本报讯 (记者 张鸣)9月12日,记者从合肥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明年1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全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保。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办法》明确,这一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各类在校学生。

根据《办法》,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9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根据《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保险年度集中参保期。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 600元、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在上级医院急诊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未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在基层普通门诊方面,《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报销。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单次分别最高支付20元、5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在大额普通门诊方面,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

在包括住院分娩、残疾人辅助器具、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等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其中,7周岁以下(含7周岁)听力障碍儿童配备的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而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则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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