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推行“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PM10、PM2.5浓度不达标需“付费”
[摘要]PM10、PM2.5浓度不达标需“付费”
本报讯近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其中,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较去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需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生态补偿,是一种让生态环境保护者或受害者得到补偿的制度设计。日前,备受市民关注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已正式实施。合肥市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合肥市以各县(市)区、开发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据了解,PM10、PM2.5浓度较去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需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域。值得一提的是,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超过6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此外,合肥市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不再另行下达生态补偿考核额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所辖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市环保局将按季公布各市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见习记者 韩洁 记者 苏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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