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连续两年度达二级 奖励100万元 合肥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江淮晨报 2018-09-11 01:01 大字

[摘要]合肥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晨报讯 9月10日,合肥市政府对外发布《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今后,对于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合肥市政府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是依据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开发区)分级筹集。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发布。

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结算。PM10、PM2.5浓度较去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需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缴纳的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辖区。

补偿资金年终结算时,对年度目标未完成,且PM2.5平均浓度下降幅度高于目标下降幅度50%的县(市)区、开发区,按50%进行补偿;对年度目标未完成,且PM2.5平均浓度下降幅度低于目标下降幅度50%(含50%)的县(市)区、开发区,不予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将有相应奖励。《办法》明确,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超过6微克/立方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而对于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合肥市政府将给予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不再另行下达生态补偿考核额度。

按照要求,今后,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生态补偿金的使用方案,同时报合肥市环保局、合肥市财政局备案。合肥市环保局也将按季度公布各地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晨报首席记者 方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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