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2018年有哪些变化

合肥晚报 2018-09-08 01:10 大字

2018年的全民医保征缴工作已经开始,缴费标准也提高到了220元。那么相对于往年,居民享受的待遇是否有什么变化?

从去年开始,医保的保障跨度从原来的9月31日至10月1日改到12月31日至1月1日。由此今年的缴费时间也从历年的7月改到了9月,除此之外,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在提高40元,达到了490元。

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保险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大病保险的起付现降低到1.5万元。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段按比例报销:5万元(含)以下的60%,5万元至10万元(含)的7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75%,20万元以上的85%;医疗救助对象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65%、75%、80%、 90%。

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 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跨县城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在上级医院急诊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未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

而在门诊就医的,依旧可以部分报销。参保居民在基层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基金补偿比例不低于50%。

从表象来看,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提高了,但实际上财政补贴的增加、起付线的降低,报销比例的提高等等待遇优化,居民通过医保享受的实惠大幅提升,看病难的问题解决的更加彻底。

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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