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再生水利用有“规矩”

安徽法制报 2018-09-06 11:10 大字

本报讯 9月3日,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立足于全市水质型缺水、再生水利用不充分的实际。这些年,合肥城市化建设加速、建成区的面积逐步扩大,生产生活用水需求也在不断攀升。与此同时,市政浇洒道路、绿化浇灌等所用水源却仍然有部分采用自来水,存在与生产生活“争水”的现象。在水资源紧缺的当下,提升再生水在市政环境、工业方面的利用率,是一条可行的出路。《办法》明确了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应当使用再生水的情况。比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对于应当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办法》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办法》要求,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再生水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照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一旦发现擅自占压、拆卸、穿凿、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在公共再生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或者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影响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行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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