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内 不许办民办培训机构 《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征集意见
[摘要]《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征集意见
本报讯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居民住宅内、简易住房等地不允许举办民办培训机构!8月30日,《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面向社会征集意见。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根据《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 3人。每个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至少 2名专职管理人员。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请的兼职教师要征得其单位书面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其次是办学资金和规模,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每增设 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 1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学校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居民住宅内不允许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如果想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根据规定,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
可能招收不满 14岁及以下儿童(含幼儿)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还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面积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5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教学内容要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补习、辅导、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设的学科补习、辅导、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方案。所有招生简章或广告、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要向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开设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此外,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供餐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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