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乡医疗救助“扩面提标” 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不超过8万元

合肥日报 2018-08-26 01:37 大字

[摘要]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不超过8万元

本报讯记者近日从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上获悉,《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经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明确,从今年10月1日到明年12月31日,合肥市医疗救助的范围将更大,救助标准将更高,其中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不超过8万元/人。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六类群体: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未列入低保和贫困人口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是低保家庭的2倍及以下)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全年家庭总收入减去医疗总支出小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家庭)重病患者。与以往相比,新政救助范围更大,新增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在一般医疗救助方面,《办法》明确,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

重点救助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特殊病门诊救助不设病种限制;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应是重病、重症慢性病或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低保对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经各种保险、一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理费用,分段按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8万元/人。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自付0.5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按40%予以救助;救助对象个人自付2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6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12万元以上,将分别按50%、60%、70%予以救助,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10%。

《办法》提出,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应在入院治疗出院前向医疗机构医保经办窗口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材料。出院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救助对象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医疗救助。(记者 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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