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可达30万元/人

合肥日报 2018-08-24 02:03 大字

[摘要]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可达30万元/人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据悉,合肥市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医保在深化医改中的基础作用,从明年1月1日起,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根据《办法》,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9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保险年度集中参保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门诊待遇和其他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30万元/人。

对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特殊参保情况,《办法》也有明确。比如,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起付线增加1倍

在住院待遇方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普通住院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 600元、1000元, 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75%。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在上级医院急诊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未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在住院起付线减免方面,参保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居民住院起付线减半;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住院不设起付线,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此外,恶性肿瘤放化疗、肢体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听力和言语康复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疾病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的,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线。实行双向转诊的,免除上转首次及下转第二次住院起付线。

基层普通门诊年度可报销100元/人

在基层普通门诊方面,《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含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报销。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80%比例支付,单次分别最高支付20元、5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0元/人。

而在大额普通门诊方面,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含特殊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单次达到3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按40%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0元/人。

在包括住院分娩、残疾人辅助器具、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等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1200元。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按装配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周期为五年。其中,7周岁以下(含7周岁)听力障碍儿童配备的助听器,每只最高补助3500元。而参保居民捐赠器官或组织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则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记者 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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