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拟建18座再生水厂 《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摘要]《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为了节约和保护城市水资源,合肥规划建设18座再生水厂,预计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有望达到30%以上。近日,《合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何时何地使用再生水“有讲究”
根据新规,以后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规还明确了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应当使用再生水的情况。比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公厕冲洗等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景观水体、湿地水体、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等环境用水。
对计划用水户可以利用再生水而不利用的,由节水管理机构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力发电、垃圾焚烧、化工等项目,水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亮点二: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防浪费
记者从建设部门了解到,为了保护水资源,合肥规划建设18座再生水厂,形成包括王小郢、蔡田铺、十五里河和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等在内的12个再生水利用系统,预计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能达到30%以上。按照规定,再生水输配管网、供水机等设施外观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在供水机和景观环境出水口处标注“非饮用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确保管网建设的系统性。
市民对于再生水的使用也不能浪费,因为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再生水水费。再生水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照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财政、水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为了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用水, 再生水厂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再生水的供应。因再生水输配管网或者再生水厂相关设施、设备检修维护等原因确需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相关用户。
亮点三: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要罚款
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比如,占压、拆卸、穿凿、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擅自在再生水公共管网取水;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影响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将再生水管道与饮用水管道连接;向再生水利用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等。
对应当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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