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新规 为企业“重名”支招

合肥晚报 2018-08-22 01:05 大字

本报讯8月21日,《合肥市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对企业重名这一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据悉,《暂行办法》规定,经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冠“安徽(安徽省)”的企业名称,以及本市各级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按照属地原则,由登记注册机构负责处理。其中,被争议名称属开发区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登记,由市工商局委托该企业所在地的开发区企业名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企业已办理迁移登记,则由迁入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管辖。

在“争议”的界定上,五种情形应被受理。包括:公民因姓名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产生争议;非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其名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产生争议;企业法人之间因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产生争议;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产生争议;与企业名称有关的其他争议。当企业名称争议社会影响较大,或者裁决结果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时,将引入社会评价机制。

经过处理,双方如果不能达成和解,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将下达《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书》。按照要求,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相关企业应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逾期未申请或拒不变更名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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