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岂能当性保健品卖

合肥晚报 2018-08-20 01:14 大字

“感谢检察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今后工作中,我局将加强对性保健用品店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其经营行为。”近日,蜀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回复蜀山区检察院向该局发出的《检察建议》的函中写道。

事情原由还得从一起强奸案说起。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蜀山区某菜市场内一性保健品店购买了一瓶“弥漫之夜”,并使用该药致一妇女昏迷后与其发生性关系。2017年9月,王某某被蜀山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该案判决后,该院民行科检察官与侦监科同事在闲聊中得知,类似案件近一年来高发,觉得蹊跷,便统计了2017年以来该院公诉科所办理的强奸案,发现多起案件均是被告人以迷药为作案工具,使受害人陷入昏睡状态,继而实施犯罪。案发后,性侵者受到追诉,而售卖迷药的人却未受到处理。于是检察官决定予以研究审查,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通过审查,检察官发现这些“好色之徒”使用的作案工具如“弥漫之夜”中含有“氯硝西泮”成分,此药为国家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而根据相关规定,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才可出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同时,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据此,检察官认为,在性保健用品中如“弥漫之夜”里添加“氯硝西泮”成分,给迷药披上性保健用品的外衣,使其成为不法分子犯罪的“帮凶”。因此,蜀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加强对精神药品管理。于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蜀山区院向蜀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涉案的蜀山区某菜市场内违规出售含处方药保健品一事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依法履行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性保健品市场进行整治,调查辖区内性保健品店中销售含有精神药品的性保健品(例如“弥漫之夜”),并依法处理。

接到《检察建议》后,蜀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局领导签批意见,要求各部门认真落实《检察建议》要求,并成立相关专门工作小组,对涉案的性保健用品店进行突击检查,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对性保健用品店的专项检查。同时,该局将蜀山区发现的性保健用品店中售卖添加“氯硝西泮”成分产品的情况向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报,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工作。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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