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杜绝“任性” 需提前一天向相关单位书面报备,施工期间紧绷“安全弦”
[摘要]需提前一天向相关单位书面报备,施工期间紧绷“安全弦”
本报讯近日,市城乡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地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后,夜间施工需要提前书面告知并做好安全防护,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夜间施工作业项目的监管和抽查,严肃处理违规情况。
《通知》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禁止实施夜间施工。因生产工艺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将夜间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后,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辖区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开始夜间施工之前,施工单位须加强安全防护。如临边、洞口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各工序或作业区的接合部位要有明显发光标志,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等。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须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管理,确保夜间施工用电安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等夜间施工时必须有专人盯守。司机、司索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电工应全过程在岗,施工场地必须保证照明充足,用电设备必须保证专人看护,必要时配备发电机或备用电源,以备急用。
对于夜间进行的施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作业项目的监督巡查和随机抽查,如发现违规情况,一律严肃处理。
(记者 王倩 见习记者 孟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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