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被外祖父母抚养 仍需赡养亲生父母吗?

合肥晚报 2018-08-11 02:52 大字

【案例回放】 张某兰老人今年已75岁,共生育四个子女。自2012年丈夫去世后,年过七旬的张某兰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两百多元的农村养老补贴,不足以满足其正常生活所需,故诉至法院要求四个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在四名子女中,儿子周某远因自小由其外祖父母抚养长大,也已亲自操办了外祖父母的生养死葬事宜。对此,周某远认为,自己与外祖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收养关系,故无需再对其生母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远与其外祖父母之间并未构成收养关系,仍是张某兰老人的赡养义务人。

【律师解析】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兰老人的儿子周某远虽自小由其外祖父母抚养,但双方系外孙与外祖父母的特殊身份关系,如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则周某远在法律上与其生母构成姐弟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伦理道德。因此周某远与其外祖父母之间虽有抚养、赡养之事实,但不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其与生母之间仍为法律上的母子关系,仍应承担赡养义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汉合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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