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帮困资金真正惠及困难职工
[摘要]我市出台帮扶和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报讯7月15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为规范帮扶和送温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日前,市总工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合肥市工会帮扶和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帮扶和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救助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让帮困资金真正惠及困难职工。
《办法》对帮扶和送温暖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明确,资金的主要构成有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省及市级财政拨付的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拨付用于送温暖工作的工会经费;从市总工会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资金;向社会各界募集或接受捐赠的资金;帮扶和送温暖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来源。
有了充足的资金又该如何使用呢?《办法》规定,资金的使用主要有两个用途,分别为帮扶和送温暖。其中,帮扶资金主要包括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分别适用于全国级和省级建档在册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项目;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适用于所有建档在册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小额贷款贴息等帮扶项目;从市总工会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可以按照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以及捐款单位(个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送温暖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建档在册的困难职工;慰问节假日期间在一线工作的职工;对遭遇各类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临时性应急救助(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助学救助等)或慰问;对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建档在册困难职工及其家庭高校毕业子女提供贷款贴息,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企业改革改制分流职工和已入会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贷款贴息;上级工会、各级政府和社会捐赠方指定用途,以及市总工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用途。
《办法》对帮扶和送温暖资金救助标准也进行了规定。帮扶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必须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实名制发放”的原则,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卡发放。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合肥市低保标准年度总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合肥市司法局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送温暖资金中帮扶救助建档在册困难职工,参照帮扶资金规定的标准执行;慰问一线职工,每人不高于合肥市低保标准;慰问或临时性应急救助遭遇意外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每户不高于合肥市低保标准的半年总和;创业就业援助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帮扶和送温暖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实行财务预算、决算统一管理。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拨付的帮扶和送温暖资金根据预算必须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 (记者 赵俊松)
新闻推荐
宋国权主持会议
合肥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合肥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