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污罚款上限提至100万

安徽商报 2018-07-11 11:28 大字

本报讯 (实习生 党意扬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汪漪)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加大。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经合肥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五部,修改包含《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在内的共十一部合肥市地方性法规。昨日,合肥市环保局就两个条例的修改进行了解读。

根据解读,《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共对13条立法予以修改,其中将“环境噪声排污费”的有关内容依法修改为“环境保护税”;对餐饮、娱乐场所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升罚款额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对违反水污染物排放禁止性规定的,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将废水稀释后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等,罚款上限由十万元提高到一百万元;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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