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污染罚款上限 从10万提高到100万

江淮晨报 2018-07-11 01:34 大字

[摘要]《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后施行,大幅提升罚款额度

晨报讯 近日,合肥市环保局公布了修订后的《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从7月起正式实行。新的《条例》施行后,加大了对水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罚款额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一旦违反,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提升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

此次修改后,《条例》加大了对水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罚款额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一旦违反,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还会责令责任者限期消除环境危害,赔偿环境损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即时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现场,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

都纳入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条例》,合肥市对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设施。有关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次,《条例》中依法增加禁止排污的违法行为方式,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纳入禁止范围。

目前,合肥市对一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与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参数和监测数据、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房子变更排水状况需要

办理变更手续并改造排水设施

合肥市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中,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需要变更排水状况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同步改造排水设施。

工程建设、餐饮、洗浴场所、农贸市场、洗车场、汽修厂、加油站等排水户,要按照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沉砂、隔油、化粪等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外排水质达标。

晨报记者 余佼佼 通讯员 李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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