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领域从业人员将全部纳入工伤保险
[摘要]市人社局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由该局结合合肥市实际起草的《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根据该《方案》,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工伤保险将成施工必备
《方案》指出,各类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将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督促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手续,确保建设企业和项目应保尽保。对于本《方案》下发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将参保缴费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核验。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方案》明确,建设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向项目参保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因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内发生的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经办机构,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计发工伤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数额的,可按照其工伤事故发生时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项目交(完)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单位要保证工伤人员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人员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方案》对参保费率及参保期限也进行了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总价)的1.2‰,一次性缴纳本项目或标段的工伤保险费。参保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交(完)工之日止。(记者 赵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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