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月起征缴

合肥晚报 2018-07-09 01:03 大字

根据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日前,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指引》,启动2018年(费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

按照《指引》,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四县一市,在肥省属用人单位除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集中征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肥的省属用人单位应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公式为,保障金年缴纳额=(2017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7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7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指引》强调,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指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方式较往年没有变化。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2017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与此同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政策仍实行,比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小微企业的减免进一步扩大,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5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税务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级次直接缴入国库,收支严格按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灿宣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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