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份《离婚证明》 可“抹去”当事人隐私

江淮晨报 2018-07-05 01:01 大字

[摘要]与裁判文书有相同的证明力,落款法官寄语暖人心

晨报讯 6月27日上午,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杨女士,从合肥庐阳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蒋子钰手中接过盖有法院公章的《离婚证明书》,这是合肥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证明书。自此,在庐阳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在办理再婚、出入境、房产过户等事务时可不再需要通过携带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加以证明离婚事实。

据了解,在我国,采取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确认后发放离婚证。而经法院诉讼离婚的,只制作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相比于“离婚证”,离婚裁判文书中往往涉及婚外情、家庭暴力、非婚生子女等敏感信息,在事后当事人进行日常民事活动被要求出具离婚的裁判文书时,存在一定的不便和尴尬以及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权利受损的风险。

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隐私与合法权益,庐阳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全市率先发出《离婚证明书》。

据悉,这份离婚证明书对折后呈A5大小的加厚印卡纸,正面载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离婚证明书”,正文包含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案号、生效日期,落款处加盖了法院院印,反面载有一段温馨的法官寄语——“人生,就像一场慢慢的旅程,有相聚亦有离别,有欢声也不乏泪雨,每个人都将在这场旅途中收获亲情、爱情或友情,惟愿你能够在日后的生活中做到相逢时淡定,别离时亦显从容。”虽只有短短几行字,但却展现了法院家事审判的司法温度、法官温情。

蒋子钰介绍,“离婚证明书加盖了院印,当事人如需出示离婚证明,可直接使用。离婚证明书同离婚判决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文亭律师认为,“俗话说‘家丑不外扬,《离婚证明书》既有与裁判文书相同的证明力,又隐去了当事人大量的个人感情、婚姻经历等。庐阳法院这一举措,让当事人感受到在严肃的法律下也有温情和善意,我作为律师非常支持。”

此外,为了规范《离婚证明书》的发放和管理,庐阳法院对证明书实行登记建档制,并定期将离婚当事人信息反馈至民政部门,做到司法便民、审判规范一体化。

晨报记者 王刚 通讯员 王鹏 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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