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车撞上高架 新娘受伤获赔14万

新安晚报 2018-06-30 10:01 大字

车辆未购买保险,司机负事故全责,车主及婚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本是大婚的好日子,不过,在乘坐婚车时,却意外遭遇车祸,新娘李女士(化名)受伤致骨折,被送进了医院。事后,合肥市包河区交警认定,驾驶员担全责,而婚庆公司提供的婚车竟然没有保险。李女士遂将驾驶员、车主及婚庆公司都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万余元。日前,合肥市中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婚车驾驶员赔偿李女士共计14万余元,车主及婚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礼当天,新娘乘坐婚车被撞骨折

2015年下半年,李女士与爱人刘先生(化名)定过婚期后,开始着手办婚礼事宜。他们在合肥庐阳区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预约单,并且缴纳了5000元婚庆订金和1000元婚车订金,婚车包括宝马一辆、奥迪五辆,婚车总价5200元。

2016年2月13日,是李女士与爱人刘先生大婚的日子,他们乘坐婚车,沿合肥市徽州大道高架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二环交口附近时,因驾驶员冯某某操作不当,冲撞上高架桥上的隔离桩及隔离墙,致冯某某受伤、婚车及隔离桩受损,李女士与爱人,还有一名朋友都受伤了。

李女士被送入医院后,诊断为骨盆骨折、多处挫伤。后经合肥市包河区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冯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称,婚礼当天发生车祸,对自己和家人在身体、精神等方面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求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及婚庆公司均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共计索赔18万余元。

驾驶员赔14万,车主和婚庆公司连带清偿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车主未购买交强险等保险,将未购买保险、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交于冯某某驾驶,应对冯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婚庆公司收取婚车订金,向李女士提供存有安全隐患的婚车服务,未能确保安全,虽然辩称是代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代收,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明,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45314.69元。于是,综上作出判决,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告李女士各项费用145314.69元,被告王某某、婚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婚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院认为,李女士和刘先生因需要办理结婚仪式向合肥一婚庆公司预订婚庆服务,婚庆公司收取了婚车订金1000元,并在收据中载明婚车型号、单价和支付方式,证实婚庆服务应包括婚车接送项目,且通过事实可以认定冯某某系婚庆公司安排或通过车主王某某安排驾驶事故车辆。李女士在接受婚庆公司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婚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婚庆公司与车主王某某负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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