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响金融安全类犯罪案件的分析及建议

合肥晚报 2018-06-25 01:45 大字

当前,金融在调节宏观经济中的杠杆作用越来越明显。随着金融创新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拓展,尤其是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后,金融风险问题已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015年以来,合肥市检察机关共起诉金融领域犯罪415人。其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235人,金融诈骗类犯罪180人,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件特点

涉及罪名集中,涉众型居多。金融领域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骗取贷款等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种涉众型犯罪占比居高,共起诉两种案件136件232人,占金融类犯罪总人数的55.9%。如鲁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55万多元,涉及集资参与人497人。

犯罪形式多样,公众甄别难。除信用卡诈骗等个人犯罪外,金融领域犯罪多借助于形式合法、管理健全、分工明确的公司形式实施犯罪,外在形式复杂多样。非法集资类案件多以投资理财产品为依托,既有保健品、邮票、纪念币等实物融资,也有以股权、担保、外汇买卖、房地产等名义融资,公众难以甄别,极易被骗。如刘某某通过注册多家生物科技公司,以销售保健品为名,以高额收益为饵,通过召开推介会、答谢会等形式实施集资诈骗,骗取200余人计670多万元。

互联网犯罪多,司法查处难。近年来,以P2P平台为包装的犯罪呈井喷态势,仅2016年合肥市检察机关便办理此类案件27件119人,涉案总额超过60亿元。该类犯罪借助网络平台,覆盖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专业性、技术性强,司法查证困难,部分案件定性难。

追赃挽损困难,信访风险大。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案发前多持续时间长,造成损失显现晚,案件办理周期长,加大了追赃挽损难度,且受害人注入的资金有的系长期积蓄,一旦被骗将严重影响家庭生活,极易引发群体信访,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刑民交叉”凸显,司法争议多。金融领域犯罪多源于民商事活动,大多因无力清偿债款被刑事追责,刑事与民事交叉情况多。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刑事与民事处理先后顺序以及处理结果相互采信等方面存有争议,造成司法实践标准不一。

防治建议

造成金融类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内外监管有待加强、投资融资渠道不够畅通、惩治处罚效果需要提高、法律法规制度仍需完善。针对发案原因,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治理。

一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金融内外监管体系。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及时明确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的监管主体,厘清细化各监管机构职责分工,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完善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监管,建立科学有序的行业退出处置机制。加强金融行业自律,强化行业审计、监察、稽核、法务等部门作用,严格内部风险防控。细化重要信息披露公开、风险提示预警等机制,保障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知情权,倒逼金融行业规范经营。

二要强化衔接配合,提高打击和追赃挽损效率。加强司法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互联互通,及时移送涉案线索。强化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之间协作,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坚持快侦、快诉、快审,在深入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的同时,突出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建立金融专业“智库”,加强与高校、企业共建,合力培养金融专业司法人才,促进金融领域犯罪案件高效、稳妥办理。

三要健全配套机制,强化违法犯罪综合治理。按照保护金融消费投资者、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等原则,循序渐进地推动金融领域系统性立法。健全征信法律法规,开放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有效接入现有征信体系,源头防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管理教育,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专业技能。在高校、社区等开设金融课程,普及金融知识,培育正确投资理念。广泛搭建群众监督平台,通过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挥基层街道社区、楼宇组织网格化管理优势,配合市场管理、金融监管机构发掘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四要拓展司法服务,确立风险防范前置意识。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检察、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对接,针对案件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贷款审查、发放、合同签订等环节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为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提出查堵漏洞和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通过总结办案经验,参与金融决策等前瞻性研究,为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提供司法保障。

□庐检 巢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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