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个税优惠

新安晚报 2018-06-12 10:21 大字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政策解读】

早在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针对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出台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该政策虽然考虑了科研人员的实际困难,将其纳税义务递延到有缴税能力的分红或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时纳税,但在实际操作中,适用面并不广。很多高校院所更习惯于用现金形式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人员以奖励,而按照原先的规定,对于超过8万的现金奖励(不考虑其他工薪所得、免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科技人员需一次性按工资薪金所得依照4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负担很重,这严重影响了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本次财税〔2018〕58号文的出台,将税收优惠的范围从原本仅限于股权形式奖励拓展至现金形式奖励,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政策库。【政策亮点】

亮点一:对奖励主体进行了明确划分。58号文将奖励主体分为两类,一是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二是民办非营利性高校、科研机构。并针对两类机构的资质条件分别予以明确规定,操作性很强,便于纳税人执行。

亮点二: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亮点三:优惠覆盖了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形式。既包括所有权转让(成果转让)又包括了使用权转让(许可使用成果),奖励主体无论采取何种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均可享受优惠。

亮点四:将优惠拓展至政策出台前尚未发放的所得,十分人性化。58号文规定在2018年7月1日前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间给科技人员发放的现金奖励,符合本文其他条件的,也可适用本通知。【适用条件】

要点一:发放现金奖励的主体应符合条件。

对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对于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征纳双方对业务范围如有争议,由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三是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是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三是《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的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四是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要点二:科技人员应符合条件。58号文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科技人员是指上述主体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相关人员需按即将颁布的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公示办法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享受优惠人员要放在阳光下检验,凡未经公示人员一律不得享受优惠。

要点三:被转化的科技成果范围有界定。文件列举了五种科技成果,分别是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并规定了兜底条款——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凡未经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列举的科技成果均不得享受优惠。

要点四:成果转化合同应按规定登记。文件规定成果转化合同应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合肥市为例,目前合同登记采取的是网上报送资料+现场办理的方式,申请人可登录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资料上传,然后任选安徽省科技研究开发中心或合肥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作为受理机关,最后按提示到受理机关取件即可。简单合同可即办,复杂合同可在一周之内办结。

要点五:科技成果现金奖励应独立核算,不得与正常工资、奖金混同。一旦混同,将无法享受优惠。

要点六:本通知的生效时间是2018年7月1日。

【案例】

科技人员小王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5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工薪所得和免税收入的情况下,58号文规定出台前,小王在取得奖励的当月一次性缴纳223.65万元的个税;

58号文规定出台后,小王可以享受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税的优惠,如当月一次性取得现金奖励,需缴纳111.15万元;如果按36个月平均取得,每月缴纳1.88万元,合计缴纳67.68万元。

相较于58号文规定出台前,小王税负大大降低。

值得提醒的是,58号文规定,将优惠拓展至政策出台前尚未发放的所得。比如,小李所在单位在2017年9月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并在2017年12月给予小李现金奖励100万,同时又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间给予小李现金奖励300万。则如后面的300万现金奖励符合58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可享受减税优惠。【政策依据】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新闻推荐

正广通集团考察合肥上海产业园

6月8日,正广通(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胡焕俊一行来合肥上海产业园考察投资。江西正广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合肥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