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合肥日报 2018-06-09 01:48 大字

于计海:

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合肥日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食药监食罚〔2017〕40号),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10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合)食药监食罚催〔2018〕4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合)食药监食罚催〔2018〕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食药监食罚〔2017〕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100600元和加处罚款100000元。

你如逾期仍不履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特此公告。

地址:合肥市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

联系电话:0551-62692221

201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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