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事缺乏理性 逞强害人害己

合肥晚报 2018-05-28 01:08 大字

本报讯因小事纠纷,逞一时之勇,伤害他人,结果赔钱又获刑。日前,经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蜀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汤泉(化名)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7年9月27日6时左右,被害人张亮(化名)与汤某某因按门铃问题在蜀山区某小区电梯内发生争执。被告人汤泉见父亲汤某某和张亮发生争执后,遂上前用脚踢张亮腹部,并向其左眼部打了一拳,致张亮受伤。经鉴定,张亮的伤情属轻伤一级。今年1月18日,汤泉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汤泉赔偿了被害人张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张亮也表示对汤泉的行为予以谅解。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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