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这家养老中心竟“撇清关系”
[摘要]法院:“劳务框架协议”不能掩盖事实劳动关系
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合肥市蜀山区佰家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却一口咬定,伤者与其没有劳动关系。近日,合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一场耗时达2年的工伤纠纷画上句号。
【遭遇】
女子上班途中受伤
工伤认定遭单位反对
2016年2月18日早晨,吴女士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轿车相碰,导致受伤。同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女士无责任。
随后,吴女士向蜀山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该局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向佰家伴服务中心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佰家伴服务中心答复称,其与吴女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家住太湖路社区的老人赵某向人社部门证实,吴女士自2014年3月份由包河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驻点经理江某派至其处,定期为其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至11点,事发当天上午,正是其向吴女士预约的服务时间。2017年3月,蜀山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吴女士此次受伤为工伤。佰家伴服务中心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一工伤决定。
【判决】
“劳务框架协议”
不能掩盖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为佰家伴服务中心与吴女士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吴女士受佰家伴服务中心指派,较长时间从事的工作均属于佰家伴服务中心的经营业务组成部分,并由佰家伴服务中心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向吴女士兑现劳动报酬,均体现了劳动关系中的管理特性。佰家伴服务中心与吴女士之间签订的所谓的“劳务框架协议“,不能否认佰家伴服务中心与吴女士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佰家伴服务中心不服并上诉,称吴女士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并非基于指派,而是基于自己的承揽行为,因此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合肥市中院二审认定,本案中,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吴女士系受上诉人指派,去客户处服务的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对付无良用工单位障眼法
劳动者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记者了解到,佰家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合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中标服务商之一。根据有关规定,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商,应是工商或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合法运营,同时,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员。
“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用工责任,故意设置了障眼法,比如将劳动关系变成合作关系或是承包关系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的侯鹏律师说,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对于用工单位的各种障眼法,侯鹏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平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这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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