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花公子”给合肥中院点赞
本报讯(正言张剑)对于喜好服装的市民来说,“花花公子”是一个并不陌生的品牌,近日,花花公子公司来合肥打了一场官司,将上海一家公司和合肥一家服装店起诉至法院。合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花花公子公司)成立于美国,其“PLAYBOY”等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使用。 2014年9月10日,花花公子公司向上海宝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宝兔公司)发出警告函,载明上海宝兔公司未经授权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标有花花公子公司注册商标的服装鞋帽及其他产品,构成侵权,要求上海宝兔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花花公子公司发现,合肥市包河区旭昊服装商店(下称旭昊商店)作为上海宝兔公司的授权经销商,长期销售花花公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7月,花花公子公司将上海宝兔公司和旭昊商店诉至合肥中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上海宝兔公司单独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宝兔公司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授权旭昊商店销售的商品侵犯了花花公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根据两被告各自的侵权情节,分别判令上海宝兔公司赔偿50万元,旭昊商店赔偿5万元。
宣判后,上海宝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花花公子公司专门致信合肥市中院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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