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企业一视同仁 合肥中院获点赞
本报讯 “贵院作出的公正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国在入世后对国际企业承诺的平等对待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对国际企业平等保护的良好体现。”近日,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花花公子公司)致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感谢,点赞合肥中院的高效审理和专业素养。
花花公子公司成立于美国,其“PLAYBOY”等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并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法应受保护。2014年9月10日,花花公子公司发现,合肥市包河区旭昊服装商店(下称旭昊商店)作为上海宝兔公司的授权经销商,长期、持续地从事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015年7月,花花公子公司将上海宝兔公司和旭昊商店诉至合肥中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中,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组织双方质证,予以法律释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宝兔公司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授权被告旭昊商店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花花公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法院根据两被告各自的侵权情节,分别判令上海宝兔公司赔偿50万元,判令旭昊商店赔偿5万元。宣判后,被告上海宝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上海宝兔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
(正言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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