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价值2500元的狗该不该赔1万多护理费法院驳回请求 表示赔偿不应超本身价值

安徽商报 2018-04-10 11:12 大字

[摘要]法院驳回请求 表示赔偿不应超本身价值

本报讯(记者张剑)小狗在路上被货车撞伤,送医院治疗后,狗主人一纸诉状将司机和车主诉至法院,不仅要求他们赔偿治疗费还要求赔偿护理费、交通费等,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事作出终审判决。

2017年7月2日13时,张师傅驾驶一辆小货车沿合肥市淝河路与兴平路交口左转,遇郭女士(化名)带着两只宠物狗沿着兴平路由北向南行至此。其间,车辆撞伤两只小狗。包河交警大队认定,张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该车辆车主为范师傅,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郭女士向包河区法院起诉,要求张师傅、范师傅、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郭女士诉请医药费数千元,为其所有的两只宠物狗受伤治疗费用,宠物狗受伤造成郭女士的财物损失,不应超出其财物本身的价值,因此支持郭女士的财物损失为2500元。而事故中未造成人员受伤,郭女士诉请的护理费及交通费无依据。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女士2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郭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狗属于特殊的、有生命的财产范畴,与没有生命的财产不同,如果以救治它不超过其本身价值为标准衡量,就是要她坐视其死亡,这

种处理方式过于残忍,不符合人性,因此,她为治疗狗的伤情所产生的花费,是

必然、实际发生的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郭女士未对其宠物尽到看管义务,致使宠物进入机

动车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驾驶人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形,“对此

次事故的发生表示遗憾,但宠物狗的本质仍然属于物品,对其损害

的赔偿不能超出基本属性进行赔付”。

■说法

近日,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狗虽不同于一般财物具有生命,但相对于人类来说并不能改变其财产的属性,主人出于情感对狗救治超出其财物本身价值的部分不应由

侵权人承担。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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