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不能不买“旧账”
由于公司单方原因,原公司人员统一转移至新单位,后员工被新单位辞退,此时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时,工作年限能连续计算吗?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判定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王某自2013年11月9日起在南京某物业公司某项目保安部门工作,2015年8月该公司与合肥某物业公司办理托管交接,王某随即被安排到合肥某物业公司工作。 2017年6月8日合肥某物业公司通知王某不用上班了,7月26日作出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一份。王某诉至法院,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自2013年至2017年的经济赔偿金共计16000元。庭审中,双方对计算年限争议较大,合肥某物业公司辩称2015年该公司办理托管交接后,才和王某签订用工合同,因此经济赔偿金应从2015年王某实际成为该公司员工起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合肥某物业公司直接通知王某不用上班,却未告知理由,也未举证证明其违反公司制度的事实依据,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系违法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王某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王某的经济赔偿金应当从2013年起算。 (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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