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公积金 并非是福利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3-27 16:02 大字

■ 本报记者陆杨

“看到合肥最近出台规定禁止楼盘拒绝公积金贷款后,我也想找一个有公积金的公司就职,但是这样的单位太少了。 ”近日,淮南市潘集区读者夏先生向本报记者抱怨道。

夏先生表示,他学历不高,多年来一直在合肥的工厂上班,但是厂里从没有给他缴存住房公积金。 “我想在合肥买房,但商贷太贵,用公积金能减轻不少压力。 ”为此,夏先生去年底辞职后,想找一家有公积金的单位。

但参加了几场招聘会,面试了几家公司后,夏先生表示,根本没有几家公司愿意帮职工缴存公积金。 “很多公司只愿交社保。 ”夏先生坦言,他不清楚公积金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难道只是一项福利吗? ”

就此问题,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表示,现在社会上有这样的观点: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决定缴交或者不缴。这种观点是认识误区,是不对的。

韩宝指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我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如果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但韩宝同时指出,公积金缴存现状不容乐观。因为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到位。此外,一些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也影响其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

韩宝还认为,法律支撑体系薄弱,强制力不足也造成了这一现象。目前对未缴公积金等行为的追究难以实现。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由于受案范围限制,也无法强制缴存,部分职工只能被迫放弃本应该享有的公积金权益。

韩宝指出,公积金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是作为一名职工应该享受的权益,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要合理合法提出让其缴存公积金的请求,努力保护自己的利益。此外,相关制度也应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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