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工伤的待遇

合肥晚报 2018-03-17 01:02 大字

【案情简介】 黄某系合肥某超市员工,2015年8月3日,黄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摔落受伤,致胸椎骨折。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超市一直按黄某受伤前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待遇;2016年8月4日,超市通知黄某继续回公司工作,黄某以身体未恢复为由拒绝回单位上班,超市于通知当日停发黄某的工资。黄某因超市停发其工资待遇,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超市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案件解析】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级别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劳动者受伤前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已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待遇的相关凭证,即可按照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工伤待遇:(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另,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超市未提供劳动者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证据,故超市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超市应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

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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