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温州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商品配件更换三包期限应重算
今天,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消保委公开发布了《2017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帮助市民在日常消费中提升消费维权意识。赶紧看看有没有你中过招的?学好这几招,不怕被坑骗!
案例1 餐厅虚高结算款 却把笔误作理由
案例简介
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抽查发现洞头某餐饮有限公司有8份餐饮销售凭证结算价格高于实际结算金额,合计金额2072元。调查证实,温州市洞头某餐饮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通过点菜单(餐饮销售凭证)与消费结束的顾客进行结算,采用结算金额高于实际消费金额的方式,向消费者多收取费用。
处理结果
洞头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骗取消费者的价款而不提供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出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072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在餐饮消费中一般消费者在结算付款时对于总价极少进行核对。一般消费者亦极少深究最终款项,导致了少数经营者有恃无恐。在法治社会,必须诚信经营,以法为度,以信为本。
案例2 快递迟迟不到货 记录显示已签收
案例简介
文成的姬先生在网上买了一款手机,却迟迟不见到货,查看物流记录才发现,自己的手机却早在5天前就已被签收。收不到手机的姬先生向物流公司索赔多次不成,心急如焚的他只得求助于文成县消保委。
处理结果
文成大峃消保分会工作人员与双方进行沟通,经过调解,争议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物流公司一次性向姬先生赔偿2000元。
案例点评
消费者在碰到此类纠纷时,可直接与卖家取得联系,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卖家承担责任后,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向物流公司索赔。直接与物流公司就赔偿诉求达成一致意见则是为最省时、省力的解决方式。
案例3 保健食品夸大还高价 人走场散无处退
案例简介
洞头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反映:辖区内有一保健食品宣传讲座,通过免费赠送一些小礼品汇集部分老年消费者,最终销售蜂胶产品。不到十天时间,100多位老年人花费百万元购买了这种蜂胶产品。因经营者即将撤走,消费者才发现有诈,要求退货。
处理结果
在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最终生产厂家答应给予退货,103位消费者领回了退货额81.46万元。
案例点评
通过免费活动,加入虚假、夸张的广告,刺激、引诱老年人当场购买夸大功效的高价保健食品,然后就换了地方或是干脆“消失”,这样的情况让老年人消费者事后维权难度非常大。所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应对,通过与厂家直接沟通的方式妥善处置了本次老年人消费维权。
案例4 用材品牌未标明 装修预付可退款
案例简介
刘女士在娄桥某装修公司预订了房屋装修的服务项目,装饰公司承诺使用的材料都是知名品牌,支付了装修预付款后,发现协议书上没有标明各个品牌名称,装修公司解释因为与其中某陶瓷公司解除了材料采购签约合同,不能提供之前承诺的全部服务了。刘女士遂提出要求装修公司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装修公司不同意。
处理结果
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多次协商,最终装修公司同意退还刘女士全额预付款。
案例点评
《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装修由经营者提供装修材料的,应当书面约定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价格。书面协议没有确定材料信息,属于无效条款。刘女士要求被诉方返回已交的全部款项,被诉方以与第三方陶瓷公司解除合同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没有依据。
案例5 商品配件若更换 三包期限应重算
案例简介
黄女士三年前购买了一台热水器,现在发现热水器内胆破裂,由于商家承诺的热水器内胆保修期为五年,消费者联系了热水器的售后维修服务。维修电工检查后,确认热水器三包期限内内胆破裂,厂家负责人表示,可以更换一台内胆,但是对于新更换或维修后热水器的保修期要从黄女士够买热水器的三年前开始计算。
处理结果
经龙湾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厂家免费给黄女士更换热水器内胆,保修期从更换内胆后商品交付黄女士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例点评
《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内修理或者部件更换的,其修理部位或者更换部件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包修期;其他部位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
案例6 二手车里程被篡改 新消法支持可索赔
案例简介
柯某在李某开的二手车店处购买一部东风二手车,车辆里程表显示2.6万公里。柯某买车回去后,检查时发现原车主遗留在车中的车辆4S保养记录单,显示最近一次保养的公里数为7.1万公里,对此柯某要求李某做出赔偿。李某则表示,不肯赔偿亦不肯接受退车,双方僵持不下。
处理结果
调解人员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发现销售协议里的车况和责任事项罗列未尽,同时查证该二手车几经多家车行后转给经营者李某,公里数篡改情况李某确不知情。经调解,经营者李某赔偿消费者柯某2000元。
案例点评
去年实施的《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无法核查的项目,应当将具体情况以书面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本案中经营者未按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行核查、告知、提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提出赔偿。
案例7 租客洗浴遭电伤 相关责任均要担
案情简介
租住在某小区的吴某在洗澡时被热水器电伤,经司法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原因鉴定为热水器无漏电保护装置、不能起到漏电保护作用等。吴某向出租人刘某主张2万元的赔偿被拒。律师调查提出,淋浴器无漏电保护装置造成消费者受伤,出租房所有人均为群租,存在用电不规范,同时,小区物业对出租房监管不到位,某置业公司设计上的缺陷等原因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各环节责任人应当共同承担消费者损失的赔偿。
处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决,出租人刘某等三人、某电器生产企业、某物业公司、某置业公司共同赔偿吴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案件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电器生产厂家、房东、某物业公司、某置业公司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均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8 车险投保有重复 理赔只需找一家
案情简介
王先生通过二手车市场购买一辆小轿车,后向A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商业险。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后王先生向A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但A保险公司告知王先生该车辆存在重复投保,A公司仅按本次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且王先生需要提供另一份保单的信息。但王先生对另一份保单不知情,亦找不到原车主,王先生认为A公司应该赔偿他全部的损失,并为此投诉到温州保险协会。
处理结果
温州保险协会接到投诉后,最终与A保险公司协商好处理方式,由王先生将汽车前一份商业保险剩余保险权益转让给A保险公司,A公司在全部赔付给王先生后再向前一份商业保险的承保公司追偿。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解决重复投保人的困境,制订便利快捷的处理方式,实现保险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很好地树立了行业形象。
案例9 食品标签存虚假 十倍赔偿有法依
案情简介
潘女士在淘宝网上向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精品美食”店铺购买了“香辣小龙虾” 和“温州特产香辣皮皮虾”,合计支付价款938元。食用以后多人有腹泻症状。此外,潘女士还发现香辣皮皮虾包装上注明的生产许可证为温州A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与标注的生产商温州B食品有限公司不一致。而后,潘女士申请了退款,得到确认后尚有8元货款未退还。
处理结果
协商未果后,潘女士诉至平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合肥某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剩余购货款8元,支付所购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380元。平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并支持了潘女士的上述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中,经营者合肥某有限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贴的标签存在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故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潘女士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被告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潘女士的赔偿请求于法有据。
案例10 青蟹销售过度绑 缺斤短两遭重罚
案例简介
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投诉,对市区锦绣农贸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对4个价位2500斤捆挷青蟹分别进行了称重对比,发现在拆除编织绳前后,斤两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编织绳重量占总重比均越过30%。
处理结果
该局认定商家过度捆绑青蟹构成对商品进行掺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做出责令整改、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中经营者将青蟹过度捆绑,甚至将捆扎带在泥浆水中浸泡以增加重量的行为,既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又给消费者造成缺斤短两,明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题为《保修期在零件更换后怎么算?快递没到货却被签收……温州公布2017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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