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禁止外带食品”?这是“霸王条款”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3-13 11:26 大字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其中明显不公平的俗称“霸王条款”。“315”前夕,合肥市工商局曝光多条典型店堂告示类“霸王条款”,并由专家进行了审查点评。

2018年1月起,合肥市工商局通过市场监管机关检查发现和向社会公开征集,共收集整理了140余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对经营者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行政约谈、行政建议等方式指导督促经营者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下是典型店堂告示类“霸王条款”:

1、逾30天未能取片者,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易见于婚纱、写真影楼、照相馆等经营场所)

点评:影楼、照相馆为消费者拍照是提供有偿服务。上述条款违反了《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中的第(二)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2、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按××收取服务费。 (易见于餐馆、酒楼等经营场所)

点评: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此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3、本消费储值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易见于美容美发、洗染、健身等经营场所)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经营者自行规定“本消费储值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无效。 (张梦怡 华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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