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是否可以购买多份人身保险?
2012年6月,陈某在某客运站购票回家,在购买车票的同时支付4元购买了两份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驶途中,该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陈某等人受伤,经认定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陈某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两份保险赔偿金额赔付,但保险公司声称保单特别说明栏里注明:本保险限购1份,超过部分无效,不同意按双份保单进行赔偿。陈某遂诉至庐阳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支付陈某两份意外伤害保险金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乘客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合同,乘客在客运公司售票处支付钱款并取得保险单,就已经履行投保人的义务,乘客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业已成立。客运公司作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协议的约定,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义务,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陈某在购买车票时,客运公司工作人员向其连续出售了两份人身意外保险,并没有明确提示或说明“该保险限购一份,超过部分无效”,且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保险法对重复投保人身保险无禁止性规定,故对于客运公司出售两份保险的代理行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付标准,陈某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构成一级伤残,其伤残等级情况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相一致,故保险公司按100%给付比例支付保险赔款,支付陈某两份意外伤害保险金8万元。综上,陈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专家提醒:乘客购买人身保险是一种权利,法律对购买人身保险的多少没有限制。所以,在保险公司没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可以购买多份人身保险,每份保险均具有法律效力。
·胡玲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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