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产传男不传女”?妹妹就没继承权?
[摘要]庐阳法院发布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近年来,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不断攀升,女性同胞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又到一年三八妇女节,3月7日,合肥庐阳法院向社会发布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该院民一庭副庭长胡玲介绍了该院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推进情况。
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家事类纠纷案件,特别是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纠纷等类型案件。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庐阳法院审结家事类案件690件,其中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520件,同比上升21.5%,抚养费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64件,同比上升42.2%。
典型案例一:
去医院“微整形” 差点“毁容”
陈女士通过网络咨询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的客服人员了解去除嘴角纹美容事宜,并于2017年1月在该整形医院进行治疗。治疗前,陈女士明确要求不接受蛋白线,且不影响工作。整形医院承诺该治疗为独家技术,非蛋白线且不红不肿不影响工作,不满意可取出。
手术当日,陈女士面部出现红疹、淤青、肿胀、张口受限等不良反应,后期又相继出现局部凹陷、脸型改变、疼痛、发痒等症状,且一直持续未见明显好转。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陈女士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一次性赔偿陈女士一万元。
典型案例二:
工伤之后女工被老板借故辞退
袁女士于2014年9月入职某汽配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16年11月,袁女士工作时不慎致左环指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袁女士属工伤十级。
2017年2月,袁女士回到汽配公司工作,之后因劳动能力鉴定,两次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岗。2017年4月,汽配公司安排袁女士所在部门加班一小时,袁女士以身体不适拒绝加班,随后汽配公司以袁女士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一天半为由,通报解除与袁女士的劳动关系。袁女士在经劳动仲裁后仍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女士因劳动能力鉴定及领取鉴定结论未到岗,虽无履行请假手续的证据,但未达到汽配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袁女士拒绝加班不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判决汽配公司依法支付袁女士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未享受年休假工资、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等合计4万余元,并为袁女士办理补缴社会保险及工伤保险基金申报等事宜。
典型案例三
“家产传男不传女” 妹妹就没了继承权?
小丽、小俊系兄妹关系。2017年4月母亲去世后,小俊将母亲留存的银行存折及身份证等私自占有。小俊以自己是家中唯一的儿子为由拒绝分配遗产,因为“家产传男不传女”,小丽一纸诉状将兄长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向小俊宣传讲解《继承法》,告知其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小俊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
最终,小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小丽就遗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小俊继承遗产11万元,小丽继承遗产9万元。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通讯员 王鹏 叶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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