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完杨梅酒身亡同饮者被判担责赔偿
本报讯(记者张剑/文 欧恺/图)合肥市民张力(化名)正值壮年,是家中的顶梁柱,然而,因为一次去他人家中作客,永远离开了人世。张力的家人为了讨一个说法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张力家人诉称,2017年3月5日晚,张力应邀去潘俊(化名)家中作客,期间潘俊与张力一起喝了潘俊自制的杨梅酒,酒后下楼时,潘俊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张力协同潘俊妻子将潘俊送上了120救护车,之后张力就离开了现场。“从那之后家人再也没有联系上张力,直到第二天有人发现他已死于轿车内,轿车停在潘俊家门口附近。”张力家人称,张力的死亡是生前与潘俊大量饮酒导致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后潘俊和妻子仅顾着自身的救治,完全不顾张力的情况,无视他的安危,没有尽到对张力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张力的家人将潘俊和其妻子诉至瑶海区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张力是第二天被人发现死于自己轿车,距潘俊家100米左右。警方勘验记录载明,张力口腔见暗红色泡沫,右手掌见少许擦拭状血迹,体表未见外伤性创伤,排除他杀可能。
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潘俊与张力在一起喝杨梅米酒,潘俊醉酒,张力死亡后口腔有暗红色泡沫,右手掌见擦拭状血迹,泡沫可以认定死者饮酒过量,泡沫中有血迹可以认定死者饮酒过多导致器官出血,可以认定死亡与饮酒有关。潘俊作为邀请张力喝酒的人,有一定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力妻子当时已经睡觉,没有参与喝酒,不承担责任。因潘俊是过失,承担10%的责任较为合适。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潘俊赔偿张力家人近7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期焦点
喝酒前所有人签下喝酒免责承诺书,承诺酒后自己出事与他人无关,自己担责。这样的免责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能否为共同饮酒者免责?
■说法
“喝酒免责书”不能成为免责“金牌”
近日,一张签满名、摁满手印的“喝酒免责书”在网上热传,免责书称参与聚会的人如果因为酒后造成本人和他人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自己承担,跟他人无关。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方爱国认为,如约定酒后人身伤亡、酒后驾车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自己承担,这样的免责承诺书显然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此类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同饮者免责文书。方爱国称,共同饮酒者要尽到以下4项义务。
1、提醒、劝阻义务。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互相提醒、劝阻义务,以保障各自人身财产安全。
2、有效劝阻同伴酒后不要从事具有危害自身安全或法律所禁止行为的义务,如酒后驾驶、高空作业、游泳等。
3、照顾、保护、救助义务。同伴在饮酒过程中出现非正常的身体不适时,同饮者应及时救助,并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4、妥善安置义务。同伴饮酒后,同饮者应对其根据饮酒量多少、身体意识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如将其送至家人的看护之下、妥善安排他人照顾或安置于自己家中并妥善照顾等,即必须使醉酒人处于妥善照顾之下。
方爱国提醒,强迫饮酒、恶意劝酒行为是对同饮者生命健康权的直接侵害,同饮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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