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租汽车“新规”即将落地

合肥晚报 2018-02-27 01:01 大字

[摘要]七类情形乘客可拒付车费

从事网约车服务,驾驶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新增巡游车经营权,通过什么方式配置?乘客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来应对?2月26日,合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出租汽车行业即将迎来新规。

“网约车”司机须有三年以上驾龄

从诞生以来,网约车的身份之争可以尘埃落定了。《草案》明确将出租汽车分为两类: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这意味着,数以万计的网约车将被纳入出租车管理范围。与此同时,网约车将变得更加规范化。

按照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必须办理相关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和传统出租车一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要具备“有三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等条件。而且,网约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以上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并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运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位的,起讫点一端必须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

就网约车平台公司而言,要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确保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以及依法存储、使用数据信息等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可以通过调取信息以及交通监控视频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新增巡游车将以“服务质量”招标

所谓的“巡游车”,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出租车。《草案》明确,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按照规定,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主要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配置,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优秀的出租汽车企业可以给与适当新增运力奖励。新增的巡游车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巡游车经营权到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准许继续经营、整改后继续经营、核减或者收回巡游车经营权的决定。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收回经营权。

网约车方便了老百姓生活,巡游车驾驶员同样可以“跨界”。《草案》明确,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驾驶网约车。同时,巡游车可以接入第三方网约车服务平台开展电召服务,按照巡游车计价器显示金额向乘客收取运费。但是,巡游车经营者须与平台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车辆、驾驶员的管理要求。

七大类情形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在《草案》中,明确了拒载行为的认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拒载行为:无正当理由中断、终止服务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因乘客不同意议价而拒载;在经营服务期间挑拣乘客;巡游车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而拒载,或者在停靠站点、路边候客而拒载;通过电召服务接受订单后未履约;未按照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等。

乘客朋友遇到七类情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包括: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或者计程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因驾驶员或者车辆原因,无法完成运营服务;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驾驶员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

当然,也存在“合理拒载”的情况。例如,乘客要求驾驶往边远、偏远地区,驾驶员有权要求乘客随同到附近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进行登记。如果乘客不予配合,则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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