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将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
[摘要]因故退学转学将退还部分费用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合肥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改革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物价局拟定了《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在向社会征集意见(截止到2月8日)。根据通知内容,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合肥市将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
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
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则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其中,放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放开民办国际学校学费、住宿费,由学校自主定价;试点民办普通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特色、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学校发展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在发布当年招生简章前报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经备案,两年之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此外,合肥市还探索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在读期间学费标准不得提高
根据《通知》内容,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关于学费、住宿费标准,民办学校要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此外,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因故退学转学退还部分费用
《通知》也对民办学校退费制度做出了规定,凡民办学校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民办学校对外公示退费办法,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照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为加强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合肥市将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一些违反价格承诺、价质不符、收费水平明显过高、假借民办学校名义变相提高学费、社会反映强烈的,采取成本调查、约谈告诫、建立黑名单等措施,并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
(记者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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